日期:2012-11-10 22: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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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排在法家敌人第一位,除之而后快的的儒家,秦惠王也没有那么坚决的反对。他并没有采取如商鞅‘焚诗书,明法令’之类的行动。可以说,对于诸子百家,秦惠王的态度都要好的多。
通常的论点是,秦惠王虽然杀了商鞅,却没有废除商鞅订立的法。这个法应该是广义,指商鞅当政时期所制定的那些制度,法律,和规定。我们可以一条条的分析,看秦惠王保留的是哪些‘法’。
前面已经谈到,秦国设县制始于春秋时期,而且随着时间的发展设县的范围越来越大。比如秦献公的时期就增设了一些县,实际上,商鞅所做的只是把县制推行到秦国全国。在那个时代,县已经成了天下各国普遍推行,司空见惯的一种制度,秦已经算是设县比较晚的一个国家。秦惠王当然没有任何理由把县制看成是商鞅或者法家的专利,因为不满商鞅就把设的县都给取消掉。
日期:2012-11-10 23: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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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道理,商鞅的所谓‘废井田,开阡陌’,实际上就是实行土地私有制,秦国是从秦简公时代的‘初租禾’开始这种制度的,后面的秦君,包括秦穆公,都坚持和扩大了这种制度。同样,这种制度也是其他各国都通行的制度,秦惠王也不会把这个看成是商鞅的功劳,不会把土地私有制视为商鞅的个人主张因而取消它。
按我的推测,商鞅从魏国带到秦国的,有他学到的魏国实行改革,推行法律的一些成功经验,还有魏国法律的一些具体条文。(据说他随身带着李悝的法经)还有属于商鞅个人的,就是军法治国的独特主张了。
商鞅变法最重要的遗产,大概是全民耕战制和计首授爵制。这也是两个秦国历史上独有的制度,不是商鞅在魏国预先能够了解和学习到的。所以我认为,这两条很可能更多的是出自秦孝公的主意。因为这两条是根据秦国的特殊条件而制定的。
在其他六国,本身的工商业发展有相当基础,从事工商业的人比较多。如果实行全民耕战制的话,那就意味着让许多人抛弃现有的求生手段和技能,转而去务农。显然,这会大大的激化社会矛盾。战国时期,社会内部几大阶层之间如果矛盾太大,加上频繁发生外部战争,对国家是非常危险的。而在秦国,原来就没有多少工商业可言,实行全民耕战不需要改变多少现状,所以是可行的。秦国的工商业有多落后?实际上,直到商鞅之后的秦惠王时期,秦国才开始铸造交换用的货币,在那之前,秦国人还在用布匹作为交换媒介。
日期:2012-11-11 22: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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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首授爵制是秦国受到戎狄风俗的影响而形成的一种军功制度,在秦献公时期斩首六万的记载中,可以看到商鞅之前,秦国已经出现这种制度了。但献公时期只有这一次记载,说明秦献公对于是否实行计首授爵制还有犹豫。秦孝公则完全没有这种犹豫,他认为这种制度可以大大的提高秦军的战斗力。计首授爵制的构思和经验,肯定不是商鞅在魏国学到的,所以应该也是出自秦孝公的主意。
既然全民耕战制和计首授爵制的主要来源是秦孝公,而且这两种制度从表面上看也有利于秦国军事实力的增长,所以秦惠王也就把他们都保留下来了。秦惠王是一个很能干,业绩很突出的君主,但他也会犯一些错误,我认为,保留这两种制度就是他一生中犯的最主要的错误。当然,即使现在,也还有人认为全民耕战制和计首授爵制是有利于秦国的好制度,在那个时代,秦惠王难以发现其中隐藏的问题也是可以理解的。
日期:2012-11-11 23: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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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再补充一条关于商鞅变法中保甲制的讨论,保甲制的情况类似于县制和土地私有制,秦国并不是从商鞅才开始发明和使用这种制度,秦献公改革中有明确的记载,他已经从国外引进了这种制度,因为这种制度也是很普遍,很平常的一种各国通用的制度。在当时,要找到哪个国家没有实行保甲制才是困难的。商鞅的做法,独特之处在于,他是用军法来管理和控制每一个保甲单位的。显然,这还不足以让秦惠王因此就取消保甲制。
商鞅本身的思想,(这种思想能够产生作用是因为得到了秦孝公的肯定)给秦国带来比较大的影响,而且在商鞅死后还能延续下去,我想,应该是他对法律的极大重视,他的以法治国实验所遗留下来的政治后果。秦国以前并没有这一特点。所以,下面要讨论的重点是,商鞅的重法精神,严刑竣法,在秦国影响的时间和范围到底有多大?这一政策给后世带来的到底是好处还是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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