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四部曲:(1)开疆美国 (2)辉煌美国》
第50节

作者: 悬疑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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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这个《大宪章》,对骑士及自由农民的利益也有一些保障,比如第15、16条,规定不得向他们征收额外的协助金及强迫服军役。《大宪章》对市民的利益也有所保障,比如第13条,保证给予伦敦及其他城市以自由。第35条统一度量衡的规定亦有益于商业流通。对于广大的农奴,《大宪章》几乎没有给予任何好处,只是第20条附带说明处农奴以罚金时不得没收其农具。还有一些条文对王室官吏的暴行有所约束。《大宪章》的一些条文,肯定了约翰国王父亲亨利二世国王在司法改革方面所取得的进步,比如第18条,仍规定土地占有案件的诉讼由国王巡回法庭随时审理,第20条限制处以罚金的范围。

  总体来说,《大宪章》反映中世纪西欧封建政治制度的特点,即国王只是贵族“同等中的第一个”,他不应该拥有更多的权力——限制国王的权力成为英格兰政治斗争的基本线条(在中国走的是一条相反的道路——不断强化专制制度的中央集权)。在约翰王签订该文件之后,英格兰的贵族则在1215年的6月19日,重申了他们对于约翰的效忠(在有条件下的忠诚)。最后皇室秘书将国王与贵族间的协议正式登录,即成为最初的“大宪章”,并将副本抄送至各地,由指定的皇室官员及主教保存。该文件对国王约束最厉害的一条是第61条,即所谓“安全法”。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由二十五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随时召开会议,具有否决国王命令的权力(议会的雏形);并且可以使用武力占据昏君的城堡和财产。这种权力是出自中古时期的一种法律程序,应用比较广泛,但都是对付其他人的,将它作为约束国王的条款,却是史无前例的(这对于中国皇权时代的儒生们是无法想象的)。

  (待续)
  日期:2012-09-28 19: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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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四部曲 第一部:开疆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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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历史背景:英国大宪章的影响(中)
  事实上,签署《大宪章》的英王约翰一开始是被迫的无奈之举,并没有接受大宪章约束的诚意,只是迫于武力威胁的权宜之计。所以,在贵族武装离开伦敦各自返回封地之后,约翰立即宣布废弃《大宪章》。教皇英诺森三世亦训斥大宪章为“以武力及恐惧,强加于国王的无耻条款”。随后英国即陷入内战,一年之后,毫无颜面的约翰压力很大,精神崩溃而死(1216年10月18日),他儿子九岁的亨利三世即位,战事终结。10月12日,皇室大臣以亨利的名义再发出大宪章,但已经删除部分条款(如第61条等)。10年后,十八岁的亨利三世再次发布大宪章,删除至只有三十七条。到亨利三世他逝世时(1272年),大宪章已成为既定的英国法律,日后的国王很难将它完全推翻了。《大宪章》签订82年之后,亨利三世的儿子爱德华一世,在1297年10月12日发布最后一次修订的大宪章,作为“肯定法案”的一部分。

  大宪章虽然制定于1215年,但它是英国历史上的重要事件,因其对西方政治、法律产生过深远而巨大的影响,使得大宪章的订立成为人类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有学者(霍尔特)把1215年的事件和大宪章本身放到12、13世纪英格兰以及欧洲法律、政治和管理的背影中进行研究,用详细的史料分析了大宪章制定的前后过程,同时也指出其历史局限。

  现代人认为,在英国人权发展史上,大宪章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它的产生是由于英国人民反对封建王权的需要,是英国人民与封建国王反复斗争的结果。这个话听起来虽然比较假,但是,这个话——大宪章的诞生,宣告了人权时代的到来,标志着人类的人权实践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大宪章的诞生,是人权发展史上一个伟大的里程碑,具有深远的世界影响。这个话倒也有几分道理,因为人类历史现在至少是按照这个轨迹在发展——人权原则首先传遍欧洲大陆和美国,最终成为西方文明的基础之一。即便是像中国这样具有顽固皇权思想的国家,也在接受这样的影响而发生很大的改变。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联合国的努力,大宪章的原则被世界各国认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制定《世界人权宣言》时 ,认真研究了英国大宪章的内容,采纳了其主要观点。由于英国大宪章影响了美国的人权政策 ,也影响着世界各国人权政策的发展。所以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在谈到人权问题时,曾经给予英国大宪章高度评价。她说大宪章在历史上发挥过作用 ,今后“仍将加强整个欧洲的权利、自由和法治”。应当说她的这一评价是比较客观的。

  (待续)
  日期:2012-09-29 08: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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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四部曲 第一部:开疆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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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历史背景:英国大宪章的影响(下)
  《大宪章》第61条(原文中译)——
  “余等之所以作前述诸让步,在欲归荣于上帝致国家于富强,但尤在泯除余等与诸男爵间之意见,使彼等永享太平之福,因此,余等愿再以下列保证赐予之诸男爵得任意从国中推选男爵二十五人,此二十五人应尽力遵守,维护,同时亦使其余人等共同遵守余等所颁赐彼等,并以本宪章所赐予之和平与特权。
  其方法如下:如余等或余等之法官,管家吏或任何其他臣仆,在任何方面干犯任何人之权利,或破坏任何和平条款而为上述二十五男爵中之四人发觉时,此四人可即至余等之前——如余等不在国内时,则至余等之法官前,一一指出余等之错误,要求余等立即设法改正。
  自错误指出之四十日内,如余等,或余等不在国内时,余等之法官不愿改正此项错误,则该四人应将此事取决于其余男爵,则此二十五男爵即可联合全国人民,共同使用其权力,以一切方法向余等施以抑制与压力,诸如夺取余等之城堡、土地与财产等等,务使此项错误终能依照彼等之意见改正而后已。

  但对余等及余等之王后与子女之人身不得加以侵犯,错误一经改正,彼等即应与余等复为群臣如初。国内任何人如欲按上述方法实行,应宣誓服从前述男爵二十五人之命令,并尽其全力与彼等共同向余等施以压力。余等兹特公开允许任何人皆可作上述宣誓,并允许永不阻止任何人宣誓。
  国内所有人民,纵其依自己之意志,不愿对该二十五男爵宣誓以共同向余等施用压力者,余等亦应以命令令之宣誓。如上述二十五男爵中有任何人死亡,离国或因故不能执行上述职务时,其余男爵应依己意自其他男爵中推选另外之人代之,其宣誓方法与上述诸人同。
  此外,上述二十五男爵于受托执行任务时,倘在出席讨论中关于某些事件发生争端,或有某些男爵被召请后,不愿或不能出席时,则出席男爵过半数之决定,或宣布之方案,应被视为合法且具有约束力,一如二十五人全体出席所议决者同。
  上述二十五男爵应宣誓对前列各项竭诚遵守,并尽力使其余之人遵守之,而余等亦不得由自己或通过他人自任何人取得任何物品致使上列诸权利与自由废止或削减。如有此项取得之物,应视同无效与非法,余等自己不得加以利用,亦不得通过任何别人加以利用。”
  (待续)

  日期:2012-09-30 01: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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